《唐会要》第三十六章 卷 三 十 四唐代 · 王溥
論樂武德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萬年縣法曹孫伏伽上書曰。百戲散樂。本非正聲。有隋之末。始見崇用。此謂淫風。不可不改。近者。太常官司。于人間借婦女裙襦五百餘具。以充散樂之服。云擬于元武門遊戲。臣竊思量。非貽厥孫謀。為萬世法也。又論語曰。樂則韶舞。以此言之。散樂定非功成之樂。如臣愚見。請並廢之。則天下幸甚。至其年十月。拜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既在朝列。禮部尚書李綱諫曰。臣按周禮。大樂胥不得參于士伍。雖復才如子野。妙等師襄。皆終身繼世。必不易其業。故魏武帝欲使禰衡擊鼓。先解朝服。露體而擊之。曰。不敢以先王之法服。為伶人衣。雖齊末高緯。封曹妙達為王。授安馬駒為開府。有國家者。以為殷鑒。今新定天下之業。起義功臣。行賞未遍。高才碩學。尤滯草萊。而先令胡舞。致位五品。鳴玉曳組。趨馳廊廟。恐非創規模。貽子孫之道也。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詔太常樂人。本因罪譴。沒入官者。藝比伶官。前代以來。轉相承襲。或有衣冠繼緒。公卿子孫。一霑此色累世不改。婚姻絕於士庶。名籍異於編甿。大恥深疵。良可矜愍。其大樂鼓吹諸舊樂人。年月已久。時代遷移。宜並蠲除。一同民例。但音律之伎。積學所成。傳授之人。不可頓闕。仍令依舊本司上下。若已經仕宦。先入班流。勿更追補。各從品秩。自武德元年。配充樂戶者。不在此例。樂工之雜士流。自茲始也。太常卿竇誕。又奏用音聲博士。皆為大樂鼓吹官僚。於後箏簧琵琶人白明達。術踰等夷。積勞計考。並至大官。自是聲伎入流品者。蓋以百數。
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聞致化之道。在於求賢審官。為政之本。必於揚清激濁。故孔子曰。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是言慎舉之為重也。臣見王長通。白明達。本自樂工。輿皁雜類。韋槃提。斛斯正則。更無他材。獨解調馬來格。縱使術踰儕輩。材能可取。止可厚賜錢帛。以富其家。豈得列在士流。超授官爵。遂使朝會之位。萬國來庭。鄒子伶人。鳴玉曳綬。與夫朝賢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臣竊恥之。岑文本謂所親曰。我見馬君論事多矣。援引事類。揚搉古今。舉要刪蕪。會文切理。一字不可加。一言不可減。昔之蘇張終賈之儔耳。
永徽元年正月。有司奏。依禮祀郊廟。皆奏宮懸。比停數習。恐致廢忘。伏尋故實。兩漢升祔之後。庶事如故。國之大禮。祀典為先。今既踰年。理宜從吉。若不肄習。實慮不調。誠敬有虧。致招罪責。並從之。
上元元年九月。高宗御含元殿東翔鸞閣。大酺。當時京城四縣。及太常音樂。分為東西朋。雍王賢為東朋。周王顯為西朋。務以角勝為樂。中書侍郎郝處俊諫曰。臣聞禮所以示童子無誑者。恐其欺詐之心生也。伏以二王。春秋尚少。意趣未定。當須推多尚美。相待如一。今忽分為二朋。遞相誇競。且俳優小人。言辭無度。酣樂之後。難為禁止。恐其各爭勝負。譏誚失禮。非所以導仁義。示和睦也。上瞿然曰。卿之遠識。非眾所及也。遽令止之。
調露二年。皇太子使樂工于東宮新作寶慶之曲成。命工者奏于太清觀。始平縣令李嗣貞。謂道士劉概。輔儼曰。此樂宮商不和。君臣相阻之徵也。角徵失位。父子不協之兆也。殺聲既多。哀調又苦。若國家無事。太子受其咎矣。居數月。而皇太子廢為庶人。概儼奏其事。擢嗣真為太常丞。使掌五禮儀注。嗣貞私謂人曰。禍猶未已。主不親庶務。事無巨細。決於中宮。將權與人。收之不易。宗室雖眾。皆在散位。居中制外。其勢不敵。我恐諸王藩翰。皆為中宮所蹂踐矣。有隋以來樂府。有堂堂之曲。再言堂者。是唐氏再受命也。中宮僭擅。復歸子孫。則為再受命矣。近日閭里又有側堂堂撓堂堂之謠。側者不正之辭。撓者不安之稱。我見患難之作。不復久矣。
神龍元年正月。給事中嚴善思上表曰。臣伏見太常奏。公除後。請習樂以供郊廟享祀。奉敕不允。臣與眾官詳審。以為樂音氣化。所以感天地。動鬼神。調五行。均四序。故哲王垂制。被之樂章。六變而神祇降饗。九成而祖考來格。今陛下以服未一周。久停六律。稽象德于太廟。寢祈福于近郊。何以昭永歷於上元。助成功于先聖。考之典禮。恐或未安。臣以漢魏喪禮。以日易月者。蓋為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是也。以樂因陽來。禮由陰作。樂崩則陽伏。禮廢則陰愆。風雨或違。粢盛遂闕。豐潔之祠有謬。兆庶于是不安。所以變諒闇之舊儀。遵適時之新禮。斯實存至公于天下。割巨痛于私情。祈社稷之永安。庶宗廟之長享。孝道之大。何以加之。使漢魏之禮未然。則當自我作古。況其得禮之變。詎可越而不從。伏請依太常所請。許其教習。
其年正月。享西京太廟。太樂丞裴知古。謂萬年令元行沖曰。金石諧和。當有吉慶之事。其在唐室子孫乎。其月。中宗即位。復國為唐。
二年三月。并州清源縣尉呂元泰上疏曰。比見都邑城市。相率為渾脫。駿馬胡服。名為蘇莫遮。旗鼓相當。軍陣之勢也。騰逐喧譟。戰爭之象也。錦繡誇競。害女工也。徵斂貧弱。傷政體也。胡服相效。非雅樂也。渾脫為號。非美名也。安可以禮儀之朝。法戎虜之俗。軍陣之勢。列庭闕之下。竊見諸王。亦有此好。自家刑國。豈若是也。詩云。京邑翼翼。四方是則。非先王之禮樂。而將則四方者。臣所未喻也。夫樂者。動天地。感鬼神。移風易俗。布德施化。重犬戎之曲。不足以移風也。非宮商之度。不足以易俗也。無八佾之制。不足以布德也。非六代之樂。不足以施化也。四者無一。何以教人。臣本凡愚。不識忌諱。忠于國者。以臣為讜言。佞于朝者。以臣為誹謗。惟陛下少留意焉。
先天元年正月。皇太子令宮臣就率更寺閱女樂。太子舍人賈曾諫曰。臣聞作樂崇德。以感神人。韶夏有容。咸英有節。婦人媟黷。無廁其間者。昔魯用孔子。幾致于霸。齊人懼之。饋以女樂。魯君既受。孔子遂行。戎有由余。兵強國富。秦人反間。遺之女樂。戎王耽悅。由余乃奔。斯則大聖名賢。疾之已久矣。良以婦人為樂。必務冶容。娃姣動心。蠱惑喪志。上行下效。淫俗將成。敗國亂民。實由茲起。殿下監撫餘閑。宴私多豫。後庭妓樂。古或有之。至于所司教習。彰示群僚。謾妓淫聲。實虧睿化。伏願並令禁斷。至開元二年八月七日敕。自有隋頹靡。庶政凋弊。徵聲遍于鄭衛。衒色矜于燕趙。廣場角牴。長袖從風。聚而觀之。寖以成俗。此所以戎王奪志。夫子遂行也。朕方大變澆訛。用除災蠹。眷茲技樂。事切驕淫。傷風害政。莫斯為甚。既違令式。尤宜禁斷。
二年正月。胡僧婆陀。請夜開門燃百千燈。其夜。太上皇御安福樓門觀樂。凡四日方罷。是月。又追作。先天元年大酺。太上皇御諸樓觀之。以夜繼晷。盡月不息。左拾遺嚴挺之。疏諫。乃止。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禮儀使吏部尚書顏真卿奏。謹按周禮大司樂職云。諸侯薨。令去樂。大臣死。令弛懸。鄭注云。去謂藏之。弛謂釋下也。是知哀輕者則釋。哀重者則藏。又晉元后秋崩。武帝咸寧元年。饗萬國。不設樂。晉博士孔恢。議朝廷有故。懸而不樂。恢以為宜都去懸設。樂既不作。則不宜懸。國喪尚近。謂金石不可陳於庭。伏請三年未畢。朝會不設懸。如有大臣薨歿。則量事輕重。懸而不作。敕付所司。 永貞元年十月。太常奏。內外公私聲樂祭祠等。漢魏已來。既葬祔廟之後。皆復其常。本朝行之。以為故事。今德宗皇帝十一月四日。行升祔之禮訖事。請皆如舊。詔可。
雜錄武德元年。相國參軍盧牟子獻琵琶。萬年縣法曹孫伏伽上疏曰。陛下貴為天子。富有四海。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既為竹帛所拘。何可恣情不慎。盧牟子所獻。頻蒙賞勞。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陛下必有所欲何求不得。陛下少者。豈此物哉。
顯慶元年正月。御安福門。觀大酺。有伎人欲持刀自刺。以為幻戲。詔禁之。 龍朔元年正月。禁婦人倡優雜戲。皇后所請也。二月六日。敕太常寺。六日停教音樂。太宗皇帝文德皇后忌日故也。
乾封元年五月敕。音聲人及樂戶。祖母老病應侍者。取家內中男及丁壯好手者充。若無所取中丁。其本司樂署博士。及別教子弟應充侍者。先取戶內人及近新充。 如意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教坊改為雲韶府。內文學館教坊。武德以來。置在禁門內。
神龍二年三月。并州清源縣尉呂元泰上疏曰。臣謹按洪範曰。謀時寒若。君能謀事。則燠寒順之。何必裸露形體。澆灌衢路。鼓舞跳躍。而索寒也。禮曰。立秋之月。行夏令。則寒暑不節。夫陰陽不調。政令之失也。休咎之應。君臣之感也。理均影響。可不戒哉。 其年九月。敕三品已上。聽有女樂一部。五品已上。女樂不過三人。皆不得有鐘磬。樂師凡教樂。淫聲過聲。凶聲慢聲。皆禁之。淫聲者。若鄭衛。過聲者。失哀樂之節。凶聲者。亡國之音。若桑間濮上。慢聲者。惰慢不恭之聲也。
景雲三年。右拾遺韓朝宗諫曰。傳曰。辛有適伊川。見被髮野祭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後秦晉遷陸渾之戎于伊川。以其中國之人。習戎狄之事。一言以貫。百代可知。今之乞寒。濫觴胡俗。伏乞三思。籌其所以。至先天二年十月。中書令張說諫曰。韓宣子適魯。見周禮而歎。孔子會齊。數倡優之罪。列國如此。況大朝乎。今外國請賀。選使朝謁。所望接以禮樂。示以兵威。雖曰戎狄。不可輕易。焉知無駒支之辨。由余之賢哉。且乞寒潑胡。未聞典故。裸體跳足。盛德何觀。揮水投泥。失容斯甚。法殊魯禮。褻比齊優。恐非于羽柔遠之義。樽俎折衝之道。願擇芻言。特罷此戲。至開元元年十月七日。敕臘月乞寒。外蕃所出。漸浸成俗。因循已久。自今已後。無問蕃漢。即宜禁斷。
開元二年。上以天下無事。聽政之暇。于梨園自教法曲。必盡其妙。謂之皇帝梨園弟子。
其年十月六日敕。散樂巡村。特宜禁斷。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決三十。所由官附考奏。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二十三年敕。內教坊博士及弟子。須留長教者。聽用資錢。陪其所留人數。本司量定申者為簿。音聲內教坊博士。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悉免雜徭。本司不得驅使。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勳。依令應除簿者。非因征討得勳。不在除簿之列。
天寶十載九月二日敕。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並聽當家畜絲竹。以展歡娛。行樂盛時。覃及中外。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罷梨園伶使及官冗食三百餘人。留者隸太常。
永貞元年九月詔。除教坊樂人投正員官之制。 元和五年二月。宰臣奏。請不禁公私樂。從之。時以用兵。權令斷樂。宰臣以為大過。故有是請。至六月六日。詔減教坊樂官衣糧。
六年。太子少傅兼判太常卿鄭餘慶奏。太常習樂。請復用大鼓。從之。先是。德宗自南山還宮。繼有懷光吐蕃之虞。都下人情驚擾。遂詔太常習樂。去大鼓。至是復用之。
八年四月。詔除借宣徽院樂人官宅制。自貞元以來。選樂工三十餘人。出入禁中。宣徽院長出入供奉。皆假以官第。每奏伎樂稱旨。輒厚賜之。及上即位。令分番上下。更無他錫。至是收所借。 其年十月。汴州節度使韓宏。進獻聖朝萬歲樂曲譜。凡三百首。 十四年正月。詔徙仗內教坊於布政里。
十五年。賜教坊本錢五千貫文。
長慶四年三月。賜教坊樂官綾絹三千五百疋。又賜錢一萬貫。以備行幸。樂官十三人。并賜紫衣魚袋。其年八月。以太常卿趙宗儒為太子少師。先是。太常有師子五方之色。非常朝聘饗不作焉。至是。教坊以牒取之。宗儒不敢違。以狀白宰相。以事正有司。不合關白。而宗儒憂恐不已。宰相責以怯懦。故換秩焉。寶歷二年九月。京兆府奏。伏見諸道方鎮。下至州縣軍鎮。皆置音樂。以為歡娛。豈惟誇盛軍戎。實因接待賓旅。伏以府司每年重陽上巳兩度宴遊。及大臣出領藩鎮。皆須求雇教坊音聲。以申宴餞。今請自於當已錢中。每年方圖三二十千。以充前件樂人衣糧。伏請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從之。蓋京兆尹劉栖楚所請也。栖楚出河北。大率不讀書史。乖於聞識。曾不知從前非物足而闕於制置也。蓋以京邑四方取則之地。務繁權重。豈以聲樂倡優。方鎮宴遊為事哉。失之甚矣。屬宰臣有黨於栖楚者。遂可其奏。時議惜之。
太和九年。文宗以教坊副使雲朝霞善吹笛。新聲變律。深愜上旨。自左驍衛將軍宣授兼帥府司馬。宰臣奏。帥府司馬。品高郎官。不可授伶人。上亟稱朝霞之善。左補闕魏?上疏論奏。乃改授潤州司馬。 開成三年四月。改法曲名仙韶曲。仍以伶官所處為仙韶院。 四年三月。敕每月賜仙韶院樂官料錢二千貫文。支用不盡。令數內宜停三百貫文。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京畿諸院太常樂及金吾角手。今後只免正身一人差使。其家丁並不在影庇限。
三年十二月。京兆府奏。近日坊市聚會。或動音樂。皆被臺府及軍司所由恐動。每有申聞。自今已後。請皆禁斷。從之。
大中六年十二月。右巡使盧潘等奏。准四年八月宣約教坊音聲人。於新授觀察節度使處求乞自今已後。許巡司府州縣等捉獲。如是屬諸使有牒送本管。仍請宣付教坊司為遵守。依奏。
咸通中。伶官李可及善音律。尤能轉喉為新聲。音辭曲折。聽者忘倦。京師屠酤少年效之。謂之拍彈。時同昌公主除喪。懿宗與郭淑妃悼念不已。可及為歎百年舞曲。舞人皆盛飾珠翠。仍畫魚龍地衣以列之。曲終樂闋。珠翠覆地詞語悽惻。聞者流涕。又常於安國寺作菩薩蠻舞。上益憐之。可及常為子妻婦。帝賜酒二銀樽。啟之。乃金翠也。時宰相曹確。中尉李元。皆屢論之。懿宗不納。至僖宗即位。宰相崔彥昭奏逐。死於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