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歌赋>国学名著>唐会要>第七十八章 卷 七 十 六

《唐会要》第七十八章 卷 七 十 六唐代 · 王溥

貢舉中進士貞觀八年三月三日詔。進士試讀一部經史。

  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員外郎王師旦知舉。時進士張昌齡王公瑾。並有俊才。聲振京邑。而師旦考其文策全下。舉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無昌齡等名。因召師旦問之。對曰。此輩誠有文章。然其體性輕薄。文章浮豔。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後生相效。有變陛下風雅。帝以為名言。後並如其言。調露二年四月。劉思立除考功員外郎。先時。進士但試策而已。思立以其庸淺。奏請帖經。及試雜文。自後因以為常式。

  開元二十四年十月。禮部侍郎姚奕請進士帖左氏傳周禮儀禮。通五與及第。

  乾元初。中書舍人李揆兼禮部侍郎。揆嘗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實。徒峻其隄防。索其書策。殊不知藝不至者。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詞藻。深昧求賢意也。及其試進士文章日。於中庭設五經及各史。及切韻本於床。而引貢士謂之曰。國家進士。但務得才。經籍在此。各務尋檢。由是數日之間。美聲上聞。

  建中二年十月。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進士先時試詩賦各一篇。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今請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試策二道。

  三年四月敕。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已後。如有試官及不合選。并諸色出身人等。有應舉者。先于舉司陳狀。准例考試。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攷覈。如實才堪。即令所司追納告身。注毀官甲。准例與及第。至選日。仍稍優與處分。其正員官。不在舉限。

  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已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清流者。雖薄有辭藝。並不得申送。如後舉事發。長吏奏停現任。如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見任及已停替。並量事輕重貶降。仍委御史臺常加察訪。

  長慶元年敕。今年禮部侍郎錢徽下進士鄭郎等一十四人。宜令中書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重試。覆落十三人。三月丁未詔。國家設文學之科。本求實才。苟容僥倖。則異至公。訪聞近日浮薄之徒。扇為朋黨。謂之關節。干擾主司。每歲策名。無不先定。眷言敗俗。深用興懷。鄭郎等昨令重試。乃求深僻題目。貴觀學藝淺深。孤竹管是祭天之樂。出于周禮正經。閱其呈試之文。都不知其本事。辭律鄙淺。蕪累至多。其溫業等三人。粗通可與及第。其餘落下。今後禮部舉人。宜准開元二十五年敕。及第人所試雜文。先送中書門下詳覆。侍郎錢徽貶江州刺史。

  三年正月。禮部侍郎王起奏曰。伏以禮部放榜。已是成名。中書重覆。尚未及第。重覆之中。萬一不定。則放榜之後。遠近誤傳。其于事理。實為非便。臣伏請今年進士堪及第者。本司攷試訖。其詩賦先送中書門下詳覆。候敕卻下本司。然後准舊例大字放榜。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禮部奏。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所問大義。便與習大經內。准格明經例問十條。仍對眾口義。伏准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其所試議論。請限五百字以上為式。敕旨。依奏。

  八年正月。中書門下奏。進士放榜。舊例。禮部侍郎皆將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後放榜。伏以委任有司。固當精慎。宰相先知取舍。事匪至公。今年以後。請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貫三代名諱。並當日送中書門下。便合定例。敕旨。依奏。其年十月。禮部奏。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閒或蹔改更。旋即仍舊。蓋以成格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敕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議論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月九日。閤內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人數。及減下諸色入仕人等。准太和四年格。及第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准太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再減下十人。  開成元年二年三年。並高鍇知貢舉。每年皆恩賜題目。及第並四十人。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臺閣清選。莫不由茲。近緣覈實不在于鄉閭。趍名頗雜于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于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者。其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由邪徑。言涉多端者。並不在就試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敕。依奏。  會昌三年正月敕。禮部所放進士及第人數。自今後。但據才堪即與。不要限人數每年止于二十五人。

  四年二月。權知貢舉左僕射太常卿王起。放及第二十五人。續奏五人堪放及第。楊質至。竇緘。楊嚴。鄭朴。源重。奉敕。祗放楊嚴及第。餘並落下。

  五年二月。諫議大夫權知貢舉陳商。放及第三十七人

  其年三月。敕戶部侍郎翰林學士白敏中重試。覆落七人。

  其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並不許于兩府取解。仰於兩都國子監就試。

  大中元年正月。禮部侍郎魏扶放及第二十三人。續奏堪放及第三人。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皆以文藝為眾所知。其父皆在重任。不敢選。取其所試詩賦封進。奏進止。令翰林學士戶部侍郎知制誥韋琮等考。盡合程度。

  其月二十五日。奉進止。並付所司放及第。有司考試。祗合在公。如涉徇私。自有典刑。從今已後。但依常例取舍。不得別有奏聞。

  其年六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取解。宜准舊例。于京兆河南府集試。從之。

  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從貞元元年太和九年秋冬前。皆是及第。便從諸侯府奏試官。充從事。兼史館集賢宏文諸司諸使奏官充職。以此取人。常多得士。由是長不乏材用。太和會昌末。中選後四選。諸道方得奏充州縣官職。如未合選。並不在申奏限。臣等昨已奏論。面奉進止。自今已後。及第後第三年。即任奏請。敕旨。依奏。

  天祐三年三月敕。今年吏部所放進士。依去年人數外。更放兩人。

  緣舉雜錄長壽。二年十月。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唯貢人獨於朝堂拜列。但孝廉秀異。既充歲貢。宜列王庭。豈得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輕人。伏請貢人至元日引見。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制曰。可。

  開元五年九月詔。諸州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宜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之開講。質問疑義。仍令所司優厚設食。兩館及監內得解舉人。亦准此。其日。清官五品已上。及朝集使。並往觀禮。即為常式。謁先師。自此始也。

  十九年六月敕。諸州貢舉。皆於本貫籍分信明者。然依例。不得於所附貫。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縣即便催科。不得遞相容許。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禮部以貢舉請別置印。

  天寶十二載七月十三日詔。天下舉人。不得充鄉賦。皆須補國子學士。及郡縣學生。然後聽舉。至至德元年已後。依前鄉貢。永泰元年七月。以京師米貴。遂分兩京集舉人。至大歷十年五月十九日敕。今年諸色舉人。悉赴上都。准舊例。十月二十五日隨考試。戶部著到。興元元年。中書省有柳樹。建中末枯。至是再榮。人謂之瑞柳。禮部侍郎呂渭試進士。以瑞柳為題。上聞而惡之。  貞元七年。兵部侍郎陸贄。權知貢舉。時崔元翰梁肅。文藝冠時。贄輸心於肅。與元翰推薦藝實之士。升第之日。雖眾望不愜。然一歲選士。纔十四五。數年之內。居臺省者十餘人。

  十六年十二月敕。禮部別頭舉人。宜委禮部考試。不須置別頭。  十八年五月敕。明經進士。自今已後。每年考試所拔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如無其人。不必要補此數。

  十九年敕。禮部舉人。自春以來。久愆時雨。念其旅食京邑。資用屢空。其禮部舉人。今年宜權停。

  元和十三年十月。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奏。臣有親屬應明經進士舉者。請准舊例送考功試。從之。自貞元十六年。高郢掌貢舉。請權停考功別試。識者是之。自今始復。

  太和元年二月敕。自今已後。天下勳臣節將子弟。有能修詞尚學。應進士明經。及通史學者。委有司務加獎引。  其年七月敕。今年宜權於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便在東都赴集。其上都國子監舉人等。合在上都試。及節目未盡者。條流奏聞。  八年正月。禮部侍郎李漢奏。准太和七年八月敕。貢舉人不要試詩賦策。且先帖大經小經。共二十帖。次對正義十道。次試議論各一首訖。考覈放及第。其月。敕吏部禮部兵部。今年選近。緣秋末蟲旱相因。恐致災荒。權令停罷。及斂藏之後。物力且任。念彼求名之人。必懷觖望之志。寧違我令。以慰其心。宜依常例卻置。應緣所納文狀及銓試等期限。仍准今年格文。遞延一月。

  大中元年正月敕。自今放進士榜後。杏園任依舊宴集。所司不得禁制。先是。武宗好遊巡。曲江亭禁人宴聚故也。

  十年四月。禮部侍郎鄭顥。進諸家科目記十三卷。敕付翰林。自今放榜後。仰寫及第姓名。及所試詩賦題目進入內。仍付所司。逐年編次。

  咸通十一年四月敕。去年屬以用軍之際。權停貢舉一年。今既偃戈。卻宜仍舊。來年宜別許三十人及第。進士十人。明經進士二十人。已後不得援例。  制科舉顯慶三年二月。志烈秋霜科。韓思彥及第。

  乾封元年。幽素科。蘇瑰。解琬。苗神客。格輔元。徐昭。劉訥言。崔谷神及第。

  上元三年正月。辭殫文律科。崔融及第。  永隆元年。岳牧舉。武陟縣尉員半千及第。上御武成殿親問曰。兵書云。天陣地陣人陣。各何謂也。半千對曰。臣觀載籍。多謂天陣。謂星辰孤虛也。地陣。謂山川向背也。人陣。謂偏伍彌縫也。以臣愚見。謂不然矣。夫師出以義。有若時雨。得天之時。此天陣也。兵在足食。且耕且戰。得地之利。此地陣也。士卒輕利。將帥和睦。此人陣也。若有兵者。使三者去矣。其何以戰。上深賞之。

  垂拱四年十二月。辭標文苑科。房晉。皇甫瓊。王旦及第。

  永昌元年正月。蓄文藻之思科。彭景直及第。抱儒素之業科。李文愿及第。  長壽三年四月。臨難不顧徇節寧邦科。薛稷。寇泚及第。

  證聖元年。長才廣度沈跡下僚科。張漪及第。

  萬歲通天元年。文藝優長科。韓璘及第。

  神功元年九月。絕倫科。蘇頲。崔元童。袁仁敬。何鳳。孟兼禮。洪子輿。盧從愿。趙不欺及第。

  大足元年。理選使孟詵試拔萃科。崔翹。鄭少微及第。疾惡科。馮萬石及第。

  長安二年。龔黃科。馮克麾及第。

  神龍二年。才膺管樂科。張大求。魏啟心。魏愔。盧絢。張文成。褚璆。成廙業。郭璘。趙不為及第。才高位下科馮萬石。晁良貞。張敬及第。

  二年。才堪經邦科。張九齡。康元瑰及第。賢良方正科。蘇晉。宋務光。寇泚。盧怡。呂恂及第。

  景龍二年。抱器懷能科。夏侯銛及第。茂才異等科。王敬從。盧重元及第。

  景雲二年。文以經國科。袁暉。韓朝宗及第。藏名負俗科。李俊之及第。

  先天二年。文經邦國科。韓休及第。藻思清華科。趙冬曦及第。寄以宣風則能興化變俗科。郭璘之及第。道侔伊呂科。張九齡及第。手筆俊拔超越流輩科。杜昱。張子漸。張秀明。常無咎。趙居正。賈登。邢巨及第。

  開元元年。直言極諫科。梁昇卿。袁楚客及第。哲人奇士逸倫屠釣科。孫逖及第。良才異等科。邵潤之。崔翹及第。

  五年。文儒異等科。崔侃。褚庭誨及第。文史兼優科。李昇期。康子元。達奚珣及第。

  六年。博學通藝科。鄭少微。蕭識及第。

  七年。文辭雅麗科。邢巨。苗晉卿。褚思光。趙良器及第。

  十二年。將帥科。裴敦復。房自謙及第。

  十五年。武足安邊科。鄭防。樊衡及第。高才沈淪草澤自舉科。鄧景山及第。

  十七年。才高未達沈跡下僚科。吳鞏及第。

  十九年。博學宏詞科。鄭昉。陶翰及第。  二十一年。多才科。李史魚及第。

  二十三年。王伯科。劉璀。杜綰及第。智謀將帥科。張重光。崔圓。李廣琛及第。

  天寶元年。文辭秀逸科。崔明允。顏真卿及第。

  六載。風雅古調科。薛璩及第。

  十三載二月。辭藻宏麗科。楊綰及第。

  大歷二年。樂道安貧科。楊膺及第。  六年。諷諫主文科。鄭珣瑜。李益及第。

  建中元年。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姜公輔。元友直。樊澤。呂元膺及第。文辭清麗科。奚涉。梁肅。劉公亮。鄭轅。沈封。吳通元及第。經學優深科。孫玼。黎逢。白季隨及第。高蹈邱園科。張紳。衛良儒。蘇哲及第。軍謀越眾科。夏侯審。平知和。鄭儋。凌正。周渭。丁悅及第。孝弟力田聞于鄉閭科。郭黃中。崔浩。李牧及第。

  貞元元年九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韋執誼。鄭利用。穆質。楊邵。裴復。柳公綽。歸登。李直方。崔邠。鄭敬。魏宏簡。沈迴。田元祐。徐袞及第。博通墳典達于教化科。熊執易。劉簡甫及第。識洞韜略堪任將相科。許贄及第。

  四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崔元翰。裴次元。李彝。崔農。史牟。陸震。柳公綽。趙參。徐宏毅。韋彭壽。鄒儒立。王及。杜倫。元易。王真及第。清廉守節政術可稱堪縣令科。李巽及第。孝弟力田聞于鄉閭科。張皓及第。

  十年十二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裴珣。王播。朱諫。裴度。熊執易。許堯佐。徐宏毅。杜轂。崔群。皇甫鎛。王仲舒。許季同。仲子陵。鄭士林。邱穎及第。博通墳典通于教化科。朱穎及第。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張平叔。李景亮及第。

  元和元年四月。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科。元禎。韋惇。獨孤郁。白居易。曹景伯。韋慶復。崔綰。羅讓。崔護。薛存慶。韋珩。李瑀。元修。沈傳師。蕭俛。柴宿及第。達于吏治可使從政科。陳岵及第。

  二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牛僧孺。皇甫湜。李宗閔。李正封。吉宏宗。徐晦。賈餗。王起。郭球。姚袞。庾威及第。博通墳典達于教化科。馮苞陸亙及第。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樊宗師及第。達于吏治可使從政科。蕭睦及第。

  長慶元年十二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龐嚴。任畹。呂述。姚中立。韋曙。李回。崔嘏。崔龜從。韋正貫。崔知白。陳元錫及第。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崔郢及第。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吳思。李商卿及第。博通墳典達于教化科。李思元及第。

  寶歷元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唐紳。楊儉。韋瑞符。舒元褒。蕭敞。楊魯士。來擇。趙祝。裴暉。韋繇。李昌寶。嚴楚封。李涯。蕭夷中。馮球。元晦及第。詳明吏治達于教化科。韋正貫及第。軍謀宏達材任邊將科。裴儔。侯雲章及第。

  太和二年閏三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李郃。裴休。裴素。南卓。李甘。杜牧。馬植。鄭亞。崔博。崔興。王式。羅邵京。崔渠。韓賓。崔慎由。苗愔。韋昶。崔煥。崔讜及第。詳明吏理達于教化科。宋昆及第。軍謀宏達堪任將帥科。鄭冠。李式及第。

  載初元年二月十四日。試貢舉人于洛成殿前。數日方畢。殿前試人。自茲始也。

  天授三年。左補闕薛謙光上疏曰。國以得賢為寶。臣以貢士為忠。是以子皮之讓國僑。鮑叔之推管仲。燕昭委兵于樂毅。符堅託政于王猛。此由識士之深也。若宰我見愚于仲尼。逢萌被知于文叔。韓信無聞于項氏。毛遂不齒于平原。此失士之故也。何者。比來薦舉。多不以才。假譽馳聲。互相推獎。希潤身之小計。忘臣子之大猷。非所以報國求賢。副陛下翹翹之望也。古之取士。有異于今。先觀名行之源。考其鄉邑之譽。崇禮讓以勵己。揚信義以標信。以敦材為先最。以雕蟲為後科。故人崇勸讓之風俗去輕浮之行。希古者必修確然不拔之操。行難進易退之規。眾議已定其高下。郡將難誣于曲直。故計貢賢愚。即州將之榮辱。穢行彰露。亦鄉人之厚顏。是以李陵降而隴西慚。段干隱而西河美。故名勝于利。則小人之道銷。利勝于名。則貪暴之風扇。是知化俗之本。須擯輕浮。昔冀缺以蹈禮升朝。則晉人知禮。文翁以儒林獎俗。則蜀士從儒。未有上之所好。而下不從其化者也。自七國之季。雖雜縱橫。而漢世求才。猶徵百行。是以禮節之士。道德自修。里閭推高。然後為府寺所辟。魏氏取人。尤愛放達。晉宋之後。祗重門資。獎為人求官之風。乖授職推賢之義。有梁薦士。雅愛屬辭。陳氏簡賢。特珍賦詠。故其以詩酒為重。不以修身為務。逮至隋室。餘風尚存。開皇中。李諤論之于文帝曰。魏之三祖。更好文辭。世俗以此相高。朝廷以茲擢士。故文章日煩。其政日亂。帝納李諤之策。由是下制禁斷文筆浮辭。其年。泗州刺史司馬幼之。以表不典實得罪。于是風俗改勵。政化大行。煬帝嗣興。又變前法。置進士等科。于是後生之徒。復相倣效。緝綴小文。名之策學。不以指實為本。而以虛浮為貴。有唐纂歷。雖改革于前非。陛下君臨。思察才于共治。樹本崇化。唯在旌賢。今之舉人。有乖事實。議行決小人之筆。行修無長者之論。策第喧競于州府。祈恩不勝於拜伏。或明制纔出。試遣搜?。馳驅府寺之門。出入王公之第。察其行而度其才。則人品于茲見矣。徇已之心切。則至公之理乖。貪仕之性彰。則廉潔之風薄。是知府命雖高。異叔度勤勤之讓。黃門已貴。無秦嘉耿耿之辭。縱不能抑已推賢。亦不肯待于三命。祗如才應經邦之流。唯令試策。武能制敵之列。祗驗彎弧。若其文擅清奇。便充甲第。藻思微減。旋即告歸。以此收人。恐乖事實。何者。樂廣假筆于潘岳。靈運辭高于穆之。平津文劣于長卿。子建筆麗于荀彧。若以射策為最。則潘謝賈馬。必居孫樂之右。若使協贊機猷。則安仁靈運。亦無裨補之益。由此言之。不可一概取也。至如武藝。則趙雲雖勇。資諸葛之指揮。周勃雖雄。乏陳平之計略。若使樊噲居蕭何之任。必無指縱之機。使蕭何入戲下之軍。亦無免主之效。是知謀將不取于弓馬。良相不資于射策。伏願降明詔。頒峻科。斷浮虛之餘辭。取實用之良策。文則試以效官。武則令其守禦。初既察言觀行。終則循名責實。謹按漢法。所舉之主。終身保任。揚雄之坐田儀。責其冒薦。成子之居魏相。酬于得賢。賞罰之令行。則請謁之心絕。退讓之義著。則貪競之路銷。仍請寬立年限。容其採訪。簡汰堪用者。令其試守以觀能否。參驗以別是非。不實免王丹之官。得人加翟璜之賞。自然舉得真才。斯君子之道長矣。

  景雲元年十二月制。四方選集。群才輻湊。操斧伐柯。求之不遠。其有能習三經。通大義者。綜一史。知本末者。通三教宗旨。究精微者。善六經文字。辨聲象者。博雅曲度。和六律五音者。韜略學孫吳。識天時人事者。暢于辭氣。聰于受領。善敷奏吐納者。咸令所司。博採明試。朕親擇焉。

  開元八年三月。上親策試應制舉人于含元殿。謂曰。古有三道。今減從一道。近無甲科。朕將存其上第。務收賢俊。仍令有司設食。

  二十六年正月敕。孝弟力田。風化之本。比來將同舉人考試辭策。今後兩事兼著。狀跡殊尤者。委所由長官時以名薦。更不須隨考使例申送。

  天寶十三載十月一日。御勤政樓。試四科舉人。其辭藻宏麗。問策外更試詩賦各一道。制舉試詩賦。從此始。

  元和三年三月敕制。舉人試訖。有逼夜納策。計不得歸者。並于光宅寺止宿。應巡檢勾當官吏。并隨從人等。待舉人納策畢。並赴保壽寺止宿。仍各仰金吾衛使差人監引。送至宿所。如勾當。勿令喧雜。

  其年四月。以起居舍人翰林學士王涯為都官員外。吏部員外郎韋貫之為果州刺史。先是。策賢良。詔楊於陵。鄭敬。李益。與貫之同為考官。是年。牛僧孺。皇甫湜。李宗閔條對甚直。無所畏避。考官考三策。皆在第。權倖或惡其詆己。而不中第者。乃註解其策。同為唱誹。又言涯居翰林。其甥皇甫湜中選。考覈之際。不先上言。故同坐焉。居數日。貫之再黜巴州司馬。涯虢州司馬。楊於陵遂出為廣州節度使。裴?時為翰林學士。居中覆視。無所同異。乃為貴倖泣訴情罪于上。上不得已。罷?翰林學士。除戶部侍郎。  十五年二月敕。先帝所徵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等科目。朕不欲親試。宜令中書門下尚書省四品已上官。就尚書省同試。吏部尚書趙宗儒奏。奉敕以先朝所徵制科舉人。令與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官。同于尚書省就試者。伏以制科所試。本在親臨。南省策試。亦非舊典。況今山陵日近。公務繁迫。待問之士。就試非多。臣商量且宜停罷。從之。  太和二年。以左散騎常侍馮宿。太常少卿賈餗。庫部郎中龐嚴。為考策官。第二十二人。而前進士劉蕡策果切直。不居是選。其閒指陳時事。不避貴近。言辭激切。士林感動。雖賈董無以過也。而考官有所畏忌。不敢上聞。隨例擯斥。識者議之。物論喧然不平。守道正人傳其文。至有相對而泣者。諫官等或將其策。白于宰臣。宰臣怯憚。亦不敢為之明白。登科人李郃者。深有所愧。抗表請讓官于蕡。事竟不行。及天復初。劉季述敗。起居郎羅袞上疏。請追贈蕡。於是下詔贈左諫議大夫。仍訪子孫敘用。初。蕡條對制策。言宦官權盛。後必為患。及是而果然也。

  四年正月德音節文。天下諸色人中。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及經術優深。可為師法。詳明吏治。達于教化等科。委常參官及方牧郡守。各舉所知。草澤無人舉者。亦聽自舉。限來年正月至上都。五年正月十七日詔。以兵戈未息。權停。

  大中元年二月。吏部宏辭舉人漏洩題目。為御史臺所劾。侍郎裴稔。改國子祭酒。郎中周敬復。罰兩月俸料。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扶。出為虔州刺史。監察御史馮顓。罰一月俸料。其登科十人並落下。

  十二年三月。中書舍人李藩知舉。放博學宏詞科陳琬等三人。及進詩賦論等。召謂藩曰。所賦詩中重用字何如。藩曰。錢起湘靈鼓瑟詩。有重用字。乃是庶幾。上曰。此詩似不及起。乃落下。

  孝廉舉貞觀十八年二月六日。引汴鄜諸州所舉孝廉。賜坐于御前。上問以皇王政術。及皇太子問以曾參孝經。並不能答。太宗謂曰。自楚莊王以群臣莫逮。退而有憂色曰。諸侯能自得師者王。自為謀而莫己若者亡。今以不穀之不德。群臣言莫我逮。我國能免于亡乎。朕發詔徵天下俊異。纔以淺近問之。咸不能答。海內賢哲。將無其人耶。朕甚憂之。

  寶應二年六月二十日。禮部侍郎楊綰奏。請每歲舉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敕令公卿以下集議。中書舍人賈至議曰。楊綰所奏。實為正論。然衣冠遷徙。人多僑寓。士居鄉土。百無一二。今依古制。恐取士之道未盡。今禮部每歲擢甲乙之科。祗足長浮薄之風。開僥倖之路矣。其國子博士等。望加員數。十道大郡。量置大學館。令博士出外兼領。郡官召致生徒。依乎故事。保桑梓者。鄉里舉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如此則青青不復興刺。擾擾由其歸本焉。敕旨。每州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弟廉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于治體者。並量行業授官。其明經進士並停。道舉亦宜准此。況所司作條件處分。七月二十六日。禮部侍郎楊綰奏貢舉條目曰。孝廉各令精通一經。其取左氏傳。公羊。穀梁。禮記。周禮。儀禮。毛詩。尚書。周易。任通一經。每經問義二十條。皆取旁通諸義。務窮根本。試格策三道。問古今治體。及當今時務。要取堪行用者。仍每日問一道。頻三日畢。經義及策全通為上第。其上第者。望付吏部。便與官。其問義每十條通七。策通二為中第。與出身。下者罷之。又論語孝經皆聖人深旨。孟子亦儒門之達者。其學官望兼習此三者。共為一經。其試如上。秀才舉人。望令精通五經。問義二十條。對策五道。全通者為上第。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請超與處分。問義十條通七。策通四為中第。中第者送吏部與官。下者罷之。孝弟力田。但能熟讀一經。言音典切。即令所司舉送試通使與出身。其今年舉人。或舊業既成。理難速改。或遠州所送。身已在途。事須收獎。不可中廢。其今秋舉人中。有情願依舊舉業者。亦聽。今年之後。一依新敕。敕旨。進士明經。置來日久。今頓令改業。恐難其人。諸色舉人。宜與舊法兼行。至建中元年六月九日。敕孝廉科宜停。

  開元禮舉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開元禮。國家盛典。列聖增修。今則不列學科。藏在書府。使效官者昧于郊廟之儀。治家者不達冠婚之義。移風固本。合正其源。自今已後。其諸色舉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習。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已上者。放及第。已下不在放限。其有散官能通者。亦依正官例處分。至貞元九年五月二十日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已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等。餘一切並准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元和八年四月。吏部奏。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舊例據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近日緣校書正字等名望稍優。但霑科第。皆求注擬。堅待員闕。或至踰年。若無科條。恐長僥倖。起今已後。等第稍高。文學兼優者。伏請量注校正。其餘署。開元禮人。太常寺官有闕。相當注。通經人。國子監官闕。相當者。並請先授。以備講討。如不情願。即通注他官。庶名實有名。紀律可守。其今年以前待闕人。亦請依此條限。使為常制。敕旨。依奏。  三禮舉貞元九年五月二日敕。王者設教。勸學攸先。生徒肄業。執禮為本。然則禮者務學之本。立身之端。居安之大猷。致治之要道。頃有司定議。習禮經者。獨授散官。頗乖指要。姑務宏獎。以廣儒風。自今已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例選。吏部考試白身人。依貢舉例。吏禮部考試。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于朝官學官中。揀選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于同試問義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已上。為次等。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館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

  三傳三史附長慶二年二月。諫議大夫殷侑奏。謹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倫之紀備矣。故先師仲尼稱志在春秋。歷代立學。莫不崇尚其教。伏以左傳卷軸文字。比禮記多校一倍。公羊穀梁。與尚書周易多校五倍。是以國朝舊制。明經授散。若大經中能習一傳。即放冬集。然明經為傳學者。猶十不一二。今明經一例冬集。人之常情。趍少就易。三傳無復學者。伏恐周公之微旨。仲尼之新意。史官之舊章。將墜於地。伏請置三傳科。以勸學者。左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穀梁各問大義三十條。策三道。義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與及第。其白身應者。請同五經例處分。其先有出身及前資官應者。請准學究一經例處分。又奏。歷代史書。皆記當時善惡。係以褒貶。垂裕勸戒。其司馬遷史記。班固范煜兩漢書。音義詳明。懲惡勸善。亞於六經。堪為世教。伏惟國朝故事。國子學有文史直者。宏文館宏文生。並試以史記兩漢書三國志。又有一史科。近日以來。史學都廢。至於有身處班列。朝廷舊章。昧而莫知。況乎前代之載。焉能知之。伏請置前件史科。每史問大義一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及第。能通一史者。請同五經三傳例處分。其有出身及前資官應者。請同學究一經例處分。有出身及前資官。優稍與處分。其三史皆通者。請錄奏聞。特加獎擢。仍請頒下兩都國子監。任生徒習讀。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童子廣德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敕。孝弟力田科。其每歲貢宜停。童子每歲貢者亦停。童子仍限十歲以下者。至大歷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敕。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至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敕。童子科宜停。開成三年十二月敕。諸道應薦萬言童子等。朝廷設科取士。門目至多。有官者合詣吏曹。未仕者即歸禮部。文詞學藝。各盡其長。此外更或延引。則為冗長。起今以後。不得更有聞薦。俾由正路。禁絕倖門。雖有是命。而以童子為薦者。比比有之。

  明法貞元二年六月敕。明法舉人。有能兼習一經。小帖義通者。依明法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