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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

①秦朝以前大体指乡级政府治事之所。汉朝沿用。②汉朝亦指三老、孝悌、力田等协助郡县治理一乡事务的官吏。通常由政府选任,无一定执掌,有位无禄,与郡县属吏不同。或以为有秩、啬夫、游徼也属之。隋初指州都、郡正、县正等以下光初主簿、光初功曹等佐官,由地方长官署用,不知时事。开皇三年(583)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十五年罢州县乡官。唐朝县以下之里正、乡长等也统称乡官。③明朝称缙绅居乡者。④太平天国县以下地方官统称。亦称乡土官。据《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其地方行政组织仿军制,以每五家为一伍,设伍长一人; 每二十六家(一作二十五家)为一两,设两司马一人; 每一百零五家 (一作一百家) 为一卒,设卒长一人; 每五百二十六家 (一作五百家) 为一旅,设旅帅一人; 每二千六百三十一家 (一作二千五百家) 为一师,设师帅一人;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 (一作一万二千五百家) 为一军,设军帅一人。两司马至军帅皆由人民公举、保举或委派当地人充任,故称乡土官,省称乡官。定都天京 (今南京)后,凡初占一地,即在乡里举军帅以下各乡官,并将所辖地方户籍、赋税申报天京,所属各户一律改挂太平天国门牌。其军帅给令旗,得有征调权,自师帅至两司马都设公堂,建三角旗,以旗长短分别统属,凡地方各项事务均由乡官担任。然其职不如军中之尊。


1、周朝指掌治一乡的官员。《周礼·地官·乡师》:“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岁终,则考六乡之治,以诏废置。”六乡之治者,治六乡之官也,治者,乡之长官也。2、汉朝指协助郡县治理一乡事务的官员,如三老、孝悌、力田,由政府选任,无固定职事,有位无禄。3、指乡级官员,如乡佐、三老、啬夫。4、乡官办公的处所,犹今之乡政府。《汉书·循吏传·黄霸》:“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5、隋朝指州都、郡正、县正以下的官吏。《通典·职官十五·乡官》:“隋以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正、县正以下,皆州郡将、县令所自调用,理时事。至开皇初,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6、指离职还乡的官,即乡绅。7、太平天国指由本地人充任的卒长、旅帅、师帅、军帅等,平时管理地方行政事务,战时组织军队,执行军事任务。见《天朝田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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