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遂组织
西周春秋时期国野制下社会的主要结构。西周时在商代“族尹”和“里君”两种不同的行政管理形式的基础上,在王畿和诸侯的封国中划分国野两大区域,国指王城和诸侯的国都,但国也可包括四郊;郊外为野。上层贵族居于城内,称为国中;其统率的部族,称为国人,住在四郊,其行政组织称为乡。上层贵族及国人还基本保持着原始族居的状态。他们内部仍以血缘姻亲关系相连结。上层贵族中流行的大小宗制、立嫡立长制、氏姓制、宗庙制、外婚制、族墓制等等,说明古老的部落氏族的躯壳仍被继承下来,作为基本的组织形式。居于乡中的国人,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他们长期保留着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当的份地。他们有参与政治、受教育、被选拔的权利,也有提供军赋、服兵役和力役的义务。乡的居民编制成军队,称为士,即甲士、战士,是当时军队的主要成员。野的行政组织为遂,遂中的居民是被征服的其他部族,称为野人,是被剥削和奴役的阶层。他们在形式上也保留着农村公社的组织形式,但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实际上已成为遂中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把原来的村社转化成为其奴役的小集体。遂中居民不仅要在籍田或助田上提供集体的无偿劳动,所耕的份地还得提交赋税•并须提供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产;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战士,只能被固着于土地上世代务农,不得流徙他方或转换行业;但他们一般都具有人身自由,在身份上是高于奴隶的,应是地位较低的平民。乡遂组织是在生产较不发达、原始共同体组织仍然存在的条件下形成的,它体现了国野的对立。春秋时许多诸侯国仍保留着乡遂组织,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春秋中叶以后,由于政治、经济的变化,原始共同体逐步瓦解,个体经济形成,居民的流动杂居及贫富分化日益加剧,于是乡遂组织解体,战国时合并为郡县之下的、互相隶属的地方行政单位——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