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
①官名。周朝置。一指方伯,即一方诸侯之长。《礼记·王制》: “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左传·哀公十三年》: “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率子男以见于伯”。又指有司官吏。《大盂鼎铭》: “尸司王臣曰伯”。②爵名。周朝五等爵第三等。《礼记·王制》: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三国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复五等爵,定诸伯地方六十里,邑千二百户,位一品。晋朝始对立国建官食封邑之伯爵加“开国”之号。晋武帝咸宁三年 (277)定爵制,规定大国次国继承封王之支子为伯,不置军,官属减公侯国。南北朝、隋、唐、宋、金皆置,唐朝以后实际多不食封。有开国伯、开国县伯等名号。参见“开国伯”、“县伯”。明朝置为三等爵第三等。清朝为九等世爵第三等,分四级: 一等伯兼一云骑尉、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叙为超品。乾隆十四年 (1749) 追加美名,以为伯号,如敦惠伯等。
1、官名。古代管领一方的长官。《礼记·王制》:“千里以外设方伯……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注:“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2、爵位名。古代五等爵位的第三等叫伯。五等爵位即公、侯、伯、子、男。晋以后多以县名为伯号,而实际并无封地。清朝则废除县号而以美名代之。见《礼记·王制》,参看“五等爵”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