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歌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

① 主持掌管某事。《尚书·高宗肜日》: “王司敬民。”② 泛指官职。《吕氏春秋·审分》: “百官,众有司也。”《管子·小匡》: “制王家有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③官署名称。隋、唐以后历朝所设名称不一,地位悬殊。多用为六部之下的一级机构,隋至元称司,明、清称清吏司,如吏部文选司、礼部主客司。至清末新设之部改称局,其制同司。宋、金之尚书省、元之中书省亦设左、右司,分管六部事。尚有属于独立的中央机构者,如金、元之大司农司,明、清之通政使司; 有属于地方机构者,如明、清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 有属于军事指挥机构者,如宋之殿前司、明之都指挥使司; 有属于负责具体事务之机构,如五城兵马司、市舶司、盐课提举司、巡检司;亦有前后变化较大者,如宣抚司、安抚司等,宋朝作为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元朝为地方行政机构,明、清则专为土官所把持的地方政权机构。①官府泛称。李商隐《上翰林萧侍郎启》: “图书之府,鼎鼐之司。”又,明、清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明中叶以后,各土官衙门又泛称“土司”。参见“土司”② 。


官署名。(1) 唐宋以后尚书省各部设司办事,分掌本部主管之政务。独立之官署亦有称司者,中央行政部门如宋代的三司,金的司农司、卫尉司、元的大司农司、详定使司,明代的通政司、行人司;地方官署亦有以司为称的,如宋代的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合称帅、漕、宪、仓四司;明清有布政司、按察司。(2)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复以司为部的职权划分单位,设司,和厅、局平行,下辖各科。其他中央和地方机关也有设司的;如北洋政府时期,蒙藏院分置两司;民国初年各省均置司,三年(公元1914年)后改厅;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分置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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