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务长
军阶名。清末新陆军低等官阶之一。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官员等级,分三等九级。宣统元年(1909)修订,增司务长等,计十四级。军官冠以某队,军佐冠以某科。为额外军官,阶正八品。
军士名。清末置于新军各营,掌理各种事务。南京临时政府以司务长为额外官佐;国民党政府以司务长为准尉级,与班长同为军士阶层。
军阶名。清末新陆军低等官阶之一。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官员等级,分三等九级。宣统元年(1909)修订,增司务长等,计十四级。军官冠以某队,军佐冠以某科。为额外军官,阶正八品。
军士名。清末置于新军各营,掌理各种事务。南京临时政府以司务长为额外官佐;国民党政府以司务长为准尉级,与班长同为军士阶层。
官名合称。宋朝于人烟繁盛处诸镇置监官,掌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与寨官合称镇寨官。参见“寨官”。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指官员授官,遇缺即用之例。凡属特用班、即用班之官员,不入月选之班,遇缺即由吏部带领引见,奉旨率先补授各缺。
官府的行政事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杜预注: “在君为政,在臣为事。”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属官。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责任内阁始置。一人,简任。承总理大臣之命管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员。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北枢密院官员。在知北院贴黄下,为北枢密院掌诰命奏事官。又称“给事北院知圣旨事”。
官署名。即吏部考功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考功。
官名。元置,与主考共阅试卷。简称“同试官”或“同考官”,详见“同试官”条。
即斥责,为官员惩罚方式之一。战国时秦施行于犯有一般过失的官吏。如粮仓有洞,即“谇”粮掌负责官吏,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掌朝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掌璧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元始设建康等处三湖河泊所,有提领、大使、副使各一人;安庆等处、池州等处两河泊所各设大使、副使一人。元代河泊所官俱隶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安庆一所又属扬州等处财赋提举司。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