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城巡警总厅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辖之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外城工巡总局设。初隶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掌京师外城警务、民政及护卫皇帝车驾等事宜。置厅丞一员,从三品。辖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处及事务、巡查、守卫、军装、刑事巡查五所,左、右二分厅,官医院,戒烟局,警备队,侦缉队。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九月巡警部成立,将外城工巡局改为外城巡警总厅,隶属于巡警部。本厅总理外城一切警务,为管理京师外城地方司法、内务、公安的机关。原设的外城工巡局的各分局则改为本厅的各分厅。外城巡警厅设厅丞一人为长官,内部组织分为三处五所,与内城巡警总厅同。直辖机关有外城东、外城南、外城西、外城北四个分厅及外城教养局。隶属内政部后,其组织机构与内城总厅相比,只少一个中分厅,其余完全相同。参见“内城巡警总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