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
清朝国家银行。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户部银行设。总行设北京,重要商埠、省城设分行。经理银行一般业务,并代国家发行纸币、经理国库之权。置正监督一人,副监督一人,理事四人。正副监督由清廷简任。各分行设总办,度支部奏派。民国元年,改为中国银行。
国家银行名。其前身为户部银行,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户部会同财政处联合奏请由户部办理,资本银四百万两,分为四万股,每股库平银一百两。先由政府拨款二十万两,作为二万股的股金于次年在北京西交民巷开业,其余二万股由官民人等购买,到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陆续收足。总行设总办、副总办各一人,理事四人,监事三人。另在上海、天津、汉口、库伦、恰克图、张家口、烟台、青岛、营口、奉天等处设立分行。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户部改为度支部后,户部银行改隶度支部,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同时奏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其要点为:第一,确认为国家银行,由国家饬令设立,予以特权,诸如有代国家发行纸币之权,准许经理国库事务及公家一切款项,并代国家经理公债及各种证券;第二,该行资本由四百万两增为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官商各半;第三,该行正副监督和董事,由度支部提名,经股东会公举,呈度支部派充。正监督正三品,一人;副监督一人。其下设储蓄银行总办一人;分行总办二十人,津、沪、济、奉、营、库、重、广、赣、晋、汴、浙、闽、吉、秦、皖、湘、滇、宁各一人。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初改组成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