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司
官署名 即。“山西清吏司”。
官署名 即。“山西清吏司”。
妃嫔名号。北周置, 位在三妃下, 六嫔上,位视三孤。内命妇位号。北周置,为皇帝之妾。员额三人,位视三孤,在三妃之下。《隋书·礼仪志》载“皇后率三妃、三㚤、御媛、御婉至蚕所亲祭。”王仲荦《
苑囿名。清置,属奉宸苑。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苑丞七人,苑副十三人,笔帖式五人,掌征收南苑的地赋并管理行宫、寺庙等。此外设总尉一人,防御八人,骁骑校二人,辖门军、马甲等,掌南苑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总统府设置,掌接待、传达之事,其机构称承宣司。
官名。清朝工部督理街道衙门主官之一。掌本衙门之事。乾隆三十一年(1766)设,满、汉各一人,皆由工部拟定正陪,钦派充任,每年一更代。
武官名。清置,为步军统领衙门的主官。见“步军统领衙门”。
官署名。北魏置,隶太仆。南朝梁、陈亦置,隶尚书省驾部。北齐、隋迄唐宋,皆属太仆寺,置令、丞,掌诸杂车及驯驭之法。唐朝下置府一员、史二员、典事四员、掌固六员、驭士一百七十五员。宋朝仅存其名而无职司。官署
清朝官员处分制度。外任官员因钱粮、刑名事件被降调或革职离任,由督抚另行委员接署印篆者,称为摘印。凡被参奉旨降革之员,于部文到日,该督抚应及时委员摘印。否则,得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至于钱粮、盗案限满等
官署名。金朝置。掌酿酒及税收。设在京都及真定以外、课二万贯以上之地。课及十万贯以上设使、副使、小都监各一员,司吏三人; 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使各一员,司吏三人; 二万贯以上设使及都监各一员,司吏二人。
官名。渤海国官,比唐朝尚书左丞。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税务处各股股长的副职,见“税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