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掌下列事项:一、国营化学、机械、冶炼及其他工业的筹设及管理;二、民营化学、机械、冶炼及其他工业的奖励、保护、监督、改良及推广;三、制造品的征集、试验及检定;四、工业的专利及特许;五、国货的证明及奖励;六、工厂的登记及考核;七、工业技师登记及参核;八、工业团体的登记及监督;九、工业标准;十、度量衡的制造、鉴定及推行;十一、工业的调查及统计;十二、其他工业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