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授
清朝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凡不经开列具题,而以应升之员论俸推取,经引见而授官之例。在京钦天监监副,翰詹坊缺及其他司官等员,或论俸推取二十人,引见奉旨补授; 或拟定正陪,引见奉旨补授。
清代任命官员的方式之一。资格相当者,均引见以待旨, 谓之推授。
清朝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凡不经开列具题,而以应升之员论俸推取,经引见而授官之例。在京钦天监监副,翰詹坊缺及其他司官等员,或论俸推取二十人,引见奉旨补授; 或拟定正陪,引见奉旨补授。
清代任命官员的方式之一。资格相当者,均引见以待旨, 谓之推授。
属吏。亦作“僚佐”。《晋书· 杜预传》: “钟会反,寮佐并遇害”。官佐属吏。《晋书·杜预传》:“及会反,寮佐并遇害,唯预以智获免。”寮佐,也写作僚佐。
武学谕简称。
警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设于地方警察厅,掌督察所属警员的执勤事务。
官名。唐高宗龙朔年间有此官,属奉舆局,掌执伞扇。见《新唐书·百官二·尚辇局》注。杂任职名。唐置,属殿中省尚辇局,掌执伞扇等杂供奉之事,员额六十人。
县市令的属员。见“县市令”。
官名,也写作奄官,即在宫中任职的太监,也称宦官。《后汉书·郑太传》:“(何)进将诛阉官,欲召并州牧董卓为助。”《后汉书·五行志四》:“儒说奄官无阳施,犹妇人也。”
官名。清初文书馆之属官。分掌勾摹御笔之事,并造珠墨。设左、右各一人,隶于承制之下。所属有刻字作、裱作、墨作等工匠多人。后俱裁。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详“法部监医副”。
官署名。明、清负责暹罗(今泰国)语言文字翻译的部门。万历(1573—1620)年间始置,设译字生、通事以掌其事,隶太常寺。清初沿置,隶翰林院,乾隆十三年(1748)省并入礼部。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夏官府兵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统司辰下士。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