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诉愿条例》,后来改称《诉愿法》;国民党政府成立初期仍沿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公布了新的《诉愿法》,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复加修订。
参见“勋官”。
官署名。明朝内府贮库之一。属内府十二监之一的内官监,设宦官进行管理。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武类科目。大业五年(公元609年)诏举。参见“制科”。
见“印务参领”。官名。清置于八旗都统衙门,掌文书档案等事务。
官署名,汉置,属卫尉,宫掖朔平署掌北门,有司马一人,俸比千石,吏员五人,卫士一百一十七人(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后汉书·孝桓帝纪》:“闰月甲午,南宫长秋和欢殿后钩楯、掖庭、朔平署火。”注:“《汉
官名。明初户部广西部、刑部广西部均置,各一人,从五品,协郎中掌本属部之事。参见“广西部”。
官名。北魏末置。蔡儁以平远将军任此。
见“西京国子监”。
对担任宰相而又封王者的尊称。《晋书·隐逸·孟陋传》: “简文帝辅政,命为参军,称疾不起”,曰“我疾病不堪恭相王之命,非敢为高也。”宰相受封为王称相王。《三国志·魏书·陈留王英》:“(咸熙元年三月)已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