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兼理司法长官
宋制,于诸路设监司,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宋制,于诸路设监司,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官名。即太子左司御副率。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初曹操置,为领兵武职。见《三国志·乐进传》。官名,东汉献帝年间曹操置,掌领兵作战,地位低于将军。《三国志·魏书·乐进传》:“从征张绣于安众,围吕布于下邳,破别将,击
即“秃里”。
官名。周朝置。主管天子膳羞饮食烹饪。《诗经·小雅·车攻》:“徒御不惊,大庖不盈。”朱熹《诗集传》:“大庖,君庖也。”
官名。明朝王府仪卫司副长官。详见“仪卫司”。
官署名。辽朝南面官。本名光禄寺,避太宗讳改。掌酒醴、膳羞及祭祀供品牺牲之事。置卿、少卿、丞、主簿等职。官署名。辽为避太宗名讳,改光禄寺为崇禄寺,属南面官。所掌同“光禄寺”,参见该条。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第三等。武职正五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扈皇帝之事。顺治元年 (1644) 定制: 每旗九十人,共二百七十人。雍正五年 (1727) 始定,武进士二甲得选授十
官名。门下省属官。晋朝置,九品。南朝宋、梁、陈,北魏、北齐沿置。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七品上。隋朝降为流外官。
官 署名。渤海国置,有令、丞。
即“彰愍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