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管粮通判”。
官名。北宋陪都应天府属官,或以京朝官签书推官之事,与判官同助理本府公事。
官名。春秋时期卿大夫家臣之长。《国语·晋语曰》: “官宰食加。”
朝廷对官员的一种恩典。即授予已故官员或现职官员的已故直系亲属如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妻室的荣誉职衔。始于晋朝,历代沿之。参见“封赠”。
官署名,民国置,为一省最高警务机关,直属省政府,掌理全省警察事务。设处长一人,总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全省各警察机关。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各省区警务处组
官名。又称“总宪”。明清都察院之主官。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设,左、右各一人,秩正三品。十七年升秩正二品。洪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清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设,一人。
官名,东汉置,即代理新都县令。《后汉书·卓茂传》:“休字子泉,哀帝初,守新都令。”
官名。西周置。掌王旗帜。《吴方彝铭》:“册令吴司众叔金”。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叔金’疑即叚为素锦,《尔雅·释天》:‘旌旂,素锦绸杠’,与
周朝为最高辅政大臣的合称。一说指太师、太傅、太保。《尚书·周官》: “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一说指司徒、司马、司空。《尚书大传》: “天子三公,一曰司徒
百官,群吏。《尚书·商书 ·盘庚》:“鸣呼!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国语·吴语》:“王总其百执事。”韦昭注引贾侍中说: “百执事,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