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监察委员会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的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公布的《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监察委员会规则》规定,其职权为各项帐目及报告的审查,预算、决算的审查,各项投产的审查,现金的检查。监察委员会为实施上述职权得嘱托会计师、律师或有会计师、律师证书的专门人员代为审查或检查。本会以交通部长为主席,交通部长有事故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本会常会每年度至少两次,临时会无定期,均由主席召集,主席遇监察委员二人以上请求召集临时会时应即召集之;议事以出席过半数之同意决定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局长、副局长得列席本会陈述意见,但不得参预表决;本会议决事项由交通部执行。本会文书、记录及其他事务由交通部长就邮政司人员中指定一人或二人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