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高等法院的主官。见“高等法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高等法院的主官。见“高等法院”。
官名,为上林苑令的佐官,掌上林苑的治安和保卫(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上林苑令”条。
北洋政府军官、军佐任用方式之一。凡少尉以上各军官、军佐,具有一定资格予以升级者,称为升补。
官名。清朝刑部提牢厅主事之简称。详“提牢厅主事”。官名。明置,掌提点刑部牢狱,稽覈罪囚;因刑部主事任此职,故又称提牢主事。见《明史·职官一·刑部》。清沿明制,也设提牢,官署称提牢厅。见《清史稿·职官一
参见“护乌丸校尉”。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详“陆军审计处”。官署名。民国置,为地方审计机关,属审计部,设在各省政府和直属行政院的市政府,掌理本省或本市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的审计事务。
官名。辽置,见“契丹行宫都部署司”。
官名。明朝王府仪卫司长官。详见“仪卫司”。
即“行通政院”。
即“北府宰相”。
首都外别建的国都。又称陪京,明代亦称留都。西周时周公建洛阳为东都,是为最早的陪都。此后历代建为陪都的,东汉有长安、宛,三国魏有长安、谯、许昌、邺。东晋与南朝不设陪都。北魏曾以其故都代郡为北京。北齐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