傈僳族家长奴隶制
18至19世纪云南怒江傈僳族地区发展起来的早期奴隶制社会形态。20世纪初整个怒江地区约有奴隶3000余人,其来源主要通过收养、掠夺、买卖或人身抵债等方式,以童奴和年青女奴为多,大都以养子或养女身份出现在家庭中,称蓄奴主阿爹或阿叔。通常与蓄奴主同起居、共饮食,蓄奴主是在亲属关系掩盖下对奴隶进行剥削,奴隶除了从事田间劳动外还要担负各种家务杂役,但主人一般不脱离劳动。奴隶在家庭及社会地位虽然比较低,时遭主人打骂,但主人对奴隶没有生杀予夺之权。某些具有真正养子、养女身份者,主人得为其成家立室,甚至能继承部分主人财产。对一般女奴出嫁,主人要索取聘礼;也为男奴娶妻,婚后给予小块土地令其分居,但得继续为主人劳动,且所生子女,仍为家奴。由于分居奴占有一定生产资料,成为半独立的劳动者,他们交纳一定赎身银后可以成为自由农民。属债务奴隶者,在债务清还后即可摆脱奴隶身份。20世纪初,在云南地方政府殖边队武力强制下,当地大部分奴隶均被释放,及至解放前夕,只有少数头人或个别富户畜养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