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地
解放前我国南方不少少数民族以某种符号为标志圈占土地的一种方式。如云南的独龙、怒、佤、傈僳等民族过去每个氏族、家族或村寨都有自己所属的山林和荒地,凡本氏族、家庭或村社成员,均可根据各自需要,单独一户或二三户合伙在春耕前选择合意的一片或数片山林地,作上标志。所作标志在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各有差异,如独龙族多在选定的土地上插上一根竹子,然后劈两半夹些草;怒族和傈僳族多在选定的林地中隔不远就砍倒一棵树或在树干上砍些口子,或堆些石块;崩龙(今为德昂)族多以砍地边草为标志;等等。凡已作了记号的土地,他人便不会来开垦。原先号种的地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也不得继承,丢荒后仍为集体所有,别人可以自由号种。随着锄耕农业的出现和人口不断增加,开始把自己号占的土地通过不断加工长期占有使用,甚至丢荒期也不让他人开种,若要耕种,需先征得原耕者的同意,遂使公有土地演变为私有。但迄至解放前夕,云南的独龙族、西盟佤族、怒族、傈僳族等仍不同程度保留着若干通过号地形式垦种的公荒地,大多为荒山或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