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歌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喀尔喀法典

喀尔喀法典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据其制定的时间,由19篇法典、法令、判例、解释组成。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汗、官员提供赋役、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较以往法典、习惯法完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也对喇嘛进行约束;对借贷、贸易、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友邻不得充当证人,以企裁判公正。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1914年,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并与图尔诺夫合作,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此外,戈尔斯通斯基、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题名称《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旧抄本不分篇章,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

猜你喜欢

  • 亦纳勒赤

    蒙古国勋戚。又称哈答驸马、哈合歹驸马,或译为合歹古列坚。斡亦剌部首领※忽都合别乞之子。以其父引导成吉思汗长子术赤军征服“林木中百姓”之功,尚术赤女火雷公主(一说尚扯扯干)为妻,继其父统领斡亦剌部。元太

  • 马发

    旧时蒙古族少年的一种发式。清朝至民国时,主要流行于蒙古土默特等地区。即蒙古少年头顶前部中央所留的一撮头发。蒙古家庭从婴儿出生到剃头时,用剃刀把头发大部分剃尽,仅留下头顶囟脑门上一撮“胎发”,取吉祥之意

  • 拔底延

    见“缚喝”(2416页)。

  • 巡茶御史

    明、清专司管理与甘、青、藏等地各族进行茶马交易的官员。永乐年间(1403—1424),因茶禁松弛,私贩盛行,马贵茶贱,碉门茶马司至用茶8万余斤,只易马70匹,遂严申茶禁,恢复洮州茶马司,增置甘肃茶马司

  • 勐腊土把总

    清代云南车里宣慰使司辖下傣族土职。其先为刀匾勐,传至召糯,于清雍正(1723—1735)间随征有功,授土千总职。糯死,子义降等承袭。1937年,刀镇邦袭职,1948年死。

  • 北面部族官

    见“部族官”(1905页)。

  • 清宗室十二等封爵

    清廷沿封努尔哈赤之父显祖塔克世诸子孙的十二等爵位。顺治六年(1649)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自此,始定袭封、降封初例。八年(1651),曾以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之子

  • 郭离

    见“郭不离”(1903页)。

  • 克其克恰依

    新疆乌兹别克族婚俗之一。乌兹别克语,意为初步订婚。送礼仪式只能妇女参加。一般由男方母亲和几位女性亲友组成。礼物包括衣料、砖茶、食糖及自制糕点等物。当男方母亲把带来的礼物用托盘恭敬地放在女方母亲面前时,

  • 司函长

    见“穿甲处”(17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