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昭顺
渤海国宗王。末王※大諲譔子。开平元年(907)五月,奉命朝后梁,贡海东物产。
渤海国宗王。末王※大諲譔子。开平元年(907)五月,奉命朝后梁,贡海东物产。
卫拉特蒙古准噶尔部台吉。一译罗卜札。※达瓦齐长子。乾隆二十年(1755)受清军追击,随父自格登山(今新疆昭苏县境)逃奔乌什,被乌什伯克霍集斯擒执,献于清,遂落籍北京。授公品级,赐乾清门行走。二十四年(
约1251—1315元代伊斯兰教经师。别号奥思玛。祖籍波斯(今伊朗),世代皆巨商。以资助元世祖忽必烈(1260—1294在位)征西域有功,赐官不仕,获赐田宅于京师(今北京),遂留居焉。延祐年间(131
见“阗池”(2386页)。
清代皇女之第二等封号。皇女由妃嫔所生者,宗女由中宫抚养者,婚近皆封和硕公主,授予金册,品级相当于郡王;其配偶照公主封号,授为和硕额驸,品级相当于超品公。和硕公主府,设四品翎顶长史一员以统理府事,又设二
即“辉迈喇虎”(2201页)。
见“慕容皝”(2439页)。
即“升科地”(362页)。
见“思州宣慰司”(1659页)。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见“坎城”(9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