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参见“初云”(1172页)。
唐代在西突厥地区设置的羁縻机构。初以咽面(样磨)部置州,隶燕然都护府管辖。武则天长安二年(702),改州为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辖地在巴尔喀什湖和阿拉湖之间。隶北庭都护府管辖。
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的语支之一。分布在四川西部和云南西北部,包括11种现行语言和1种文献语言。由于这个语支的多数语言是80年代才陆续对外介绍,所以人们对它的特点还知道得不多。羌语支本身可分为北支和南支,北
即“内务府三旗护军营”(310页)。
见“图们汗”(1435页)。
见“孩里”(1782页)。
东汉西域小国名。据《后汉书·西域传》载,有1千余户,3千多人,胜兵千余。其人皆披发,勇猛善战,以游牧为业,随畜逐水草,不知农田耕作。所居原为蒲类国地,以蒲类王得罪匈奴单于,匈奴强迫蒲类人远徙匈奴右部阿
书名。即西夏实录。因西夏皇族先祖曾受唐赐李姓,故名。天盛十三年(1161)仁宗立翰林学士院,始命学士王佥等掌史事纂修,今不传。
参见“昂仁”(1412页)。
蒙古部名。也称西土默特。明代,为达延汗六万户之一,属右翼,由达延汗第三子巴尔斯博罗特执掌。其子明顺义王俺答汗兴建归化城(今呼和浩特),领土默特部。天聪六年(1632),后金征察哈尔至归化城,俺答汗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