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约1937清末民初蒙古族文人。字仲严。著有《清理红本记》4卷。这是一部明、清档案材料的摘录笔记。书中所记均为原清朝内阁库存图书的朱批本,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抄录了一些鲜见的红本材料,且对某些事情记述
僜语音译,意为“同姓公有地”。解放前西藏察隅地区僜人所保留的氏族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形态。同一姓氏的人们在村周围公有的荒地、山林和猎场,归本姓成员自由使用,住在外村的同姓人仍享有使用本地同姓人公有地的权力
1864—1923新疆哈萨克族诗人、音乐家。一生创作了大量诗歌,其中既有广大牧民喜闻乐见的口头歌谣,也有饱含战斗激情的叙事长诗。最著名的有《萨里哈与萨曼》、《木马》、《法兰西国王》、《努赫曼与纳合木》
蒙古地区佛教大寺院授予的经学学位。僧徒在寺庙中经过学习,获※格不什学位后,再经过10年深入学习,业满,举行典礼仪式,由活佛授予此学位。获此学位者即具有中级僧侣地位而受到礼待,从此可以自由研究深化。
又作“班臣额尔德尼”,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两大活佛(达赖、班禅)转世系统之一的称号,班系梵语,是“班智达”一词的简称,意为“学者”;禅,藏语音译,意为“大”;额尔德尼,满语,意为“宝贝”。清顺治二年
见“钦定西域同文志”(1670页)。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属辽圣宗※兴圣宫。是词尚作名号,《辽史·萧海瓈传》:“海瓈……继娶嘲瑰翁主。”
?—805唐朝官员。原籍安息(今伊朗东北部与苏前联交界一带)。本姓安。幼时为宦官骆奉先抚养,改姓名为骆元光。及长,从军备宿卫,积劳至镇国军副使。建中四年(783),德宗以兵变出奔奉天(今陕西乾县),华
见“呼韩邪单于”(1391页)。
西夏官署名。西夏语音“嚷酩啰”。掌管钱谷征收、转运和仓库出纳。都转运司属中等司,天盛年间(1149—1169)设6正使、8承旨、8都案、10案头。各边中转运司属下等司,分别设2或4正使,2、4或6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