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克得木勒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蒙古语,意为“被抛弃者”,专指离婚的妇女。凡是离婚妇女,通常都不愿再嫁,只有少数人能再婚。有的男子因怕妻子离婚后与有权势者结婚,被嘲笑,故夫妇感情虽不融洽,仍不愿离婚,甘心当挂名丈夫。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而男方不同意,须接受“达尔哈拉”,即允其自由与别的男人同居,但不举行结婚仪式,所生子女,仍随原夫姓氏。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蒙古语,意为“被抛弃者”,专指离婚的妇女。凡是离婚妇女,通常都不愿再嫁,只有少数人能再婚。有的男子因怕妻子离婚后与有权势者结婚,被嘲笑,故夫妇感情虽不融洽,仍不愿离婚,甘心当挂名丈夫。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而男方不同意,须接受“达尔哈拉”,即允其自由与别的男人同居,但不举行结婚仪式,所生子女,仍随原夫姓氏。
见“清孝端文皇后”(2113页)。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境内黄河官渡口之一。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康熙帝谕令管旗都统勘地辟置。时称官渡。备有官船两只,供往来过渡之用,另由土默特旗派渡防御1员。骁骑校1员、骑兵15名,负责递送公文,巡缉
伊斯兰教宗教管理制度。相传始于南宋或元明。实为唐宋时期管理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嘎锥”(宗教法官)之二掌教制发展而来。在宗教内部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制度。三掌教即:讲解经文和领拜的伊玛目(
后凉太祖懿武帝吕光年号。396—398年,凡3年。
藏语音译,亦称“办公厅”原西藏地方政府,掌办商上事务与司伦执政时接待宾客的机关。相当于“交际处”。为首官员称南准,职掌内外传达。掌办商上事务当权时,其官员皆为僧官,称增准。司伦执政时其官员皆为俗官,称
?—1755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赫舍哩氏。大学士希福曾孙。雍正元年(1723)进士,授庶吉士,散馆编修。十二年(1734),充日讲起居注官,迁侍讲。十三年,命在尚书房行走。乾隆元年(1736),转
1768—1816清代青海地区藏传佛教活佛。乾隆三十一年(1766),洛桑丹悲坚赞圆寂后,被选为转世灵童,即塔尔寺阿嘉呼图克图三世。出生于青海郭密氏族的贺尔加庄。幼年在塔尔寺学经,后赴西藏色拉寺拜师学
1934年新疆军阀盛世才提出的施政纲领。内容为:实行民族平等;保障信教自由;实施农村救济;整理财政;澄清吏治;扩充教育;推行自由;改良司法。它是盛世才为巩固其统治、顺应当时国内外和新疆的政治潮流而制定
见“阿特沙尔”(1228页)。
书名。记载清崇德二年(1637)至顺治元年(1644)朝鲜王世子李、二王子李淏、麟坪大君留在沈阳为质期间的记录。该书除记述朝鲜质子人等在沈阳的生活琐事外,对跟随清太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