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权制
以妇女为家长或氏族长的制度。与父权制相对而使用的术语。自巴霍芬《母权论》一书发表后,经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论证,认为氏族社会前期为母权制。妇女在社会上处于支配地位,世系从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传继。男子的财产只能传给姐妹之子女。妇女有选举或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力,可随时对懒惰丈夫下驱逐令等。西方学者对母权制提法多持否定态度。国内外民族资料证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一般不存在母权。惟不能排除个别族群因妇女在农业生产中一直占居主导地位,母系氏族制得以长期保存并发展为母权。《山海经》中之西王母部落,隋、唐史籍所载之“女国”、“东女国”,《黎歧纪闻》中反映的黎族母权制残余等,表明原始社会末期或阶级社会初期,似有个别族群存在过母权。国内学者则普遍将母系氏族制与母权制视为内涵相同的术语。参见“母系氏族制”(6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