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饮食禁忌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清外蒙古喀尔喀四部诸盟之一。以土谢图汗部20旗会盟于肯特山之支脉汗山(蒙古语称山为“阿林”)而得名。东界肯特山,西界翁金河、南抵大漠,北临俄罗斯。为喀尔喀蒙古北路,后改为后路。地兼耕牧,矿产林木均称富
青海互助等地土族民间节日。每年夏历十二月初八举行。届时人们呜鸣即起,到河边背取冰块置于庭院屋檐下、房内柜上、大门口、田边地头、粪堆等处。男女老少皆食用冰水做的豆面油搅团(散饭)。并将第一碗搅团献于堂屋
?—1852清代甘肃临洮藏族土司。※赵春梓子。嘉庆(1796—1820)中,其父以疾离任,遂署理土司事务。嘉庆十八年(1813)父卒后,正式袭临洮卫指挥使职,兼理土司事务。
藏族古部名。见于《元史·世祖纪》。元代分布于威州(属宣政院辖地,在今四川阿坝地区汶川县一带,治汶川西北)汝凤川。元至元七年(1270)五月,汝凤川番族8千户内附,其酋长入朝,授宣命,赐金符。
见“长春府”(368页)。
①蒙古语音译,意为“富人”一作巴延。相当于汉语的“财主”、“富翁”。古代蒙古社会富裕牧户主人的身分标志。据《元朝秘史》,约九世纪后半叶,成吉思汗十二世祖脱罗豁勒真即称此。亦被引申为一种称号,用以称呼有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阿尔泰军台之东。东接车臣汗部右翼中旗,西至布拉斡搜吉,南达什硼陀罗海,北抵本部中右旗及中右末旗。有佐领5。会盟于汗阿林盟。郡王固鲁什喜从子开木楚克,康熙二十七年(1688)率属
即“钟根”(1666页)。
书名。白寿彝主编。共分四册。辑录清代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回、撒拉、东乡、维吾尔等族反清起义资料。该书资料丰富、全面,并注明资料来源、版本。1952年12月,由上海神州国光社,作
独龙语音译,意为“母房”。解放前云南贡山独龙族父系家族公社一种公共住房。渊源于母系家族公社的公共大房子。为竹草结构的干栏式建筑,面积约为160平方米,中间是通道,通道两侧有门,设独木梯以供上、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