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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引

金代盐钞和盐引的统称。贞元(1153—1156)初年,始行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盐钞,合盐司簿之符。盐引,会司县批缴之数。均为取盐和销盐的凭证。无钞引而销盐为非法。各地计量各有不同。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规定300斤盐为一袋,25袋为1大套,小套则10袋、5袋、1袋不等。交足盐款并纳税后每套给盐钞1件,每袋给盐引1件。宝坻零盐计其斤数,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发给小钞引,以便销售。解盐250斤为一席,5席为1大套。每套给盐钞1件,每席给盐引一件。其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西京等场盐以石计,5石为1大套,3石为1小套。北京则4石为1大套,1石为1小套。辽东则10石为1大套。皆套发一钞,石发1引。零盐积10石,亦发1钞、10引。销售盐时,必须钞、引、公据(盐司证明)三者俱备。设置钞引库以印造盐钞、盐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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