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十六世纪后,我国女真族的一种兵民一体、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时建立。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规定三百人为一牛录,作为基本户口单位。在此基础上初建黄、白、红、蓝四旗。至万历四十三年,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前者称四正,后者称四镶,合称八旗。每固山(旗)下辖五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各有“额真”为其首。每旗约七千五百人,共六万余人。凡本族成员分隶各牛录,平时生产,战时从征。到皇太极时,又先后成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共二十四旗。八旗成员称为旗人或旗下人。八旗官员平时管理民政,战时充当将领;八旗子弟都有当兵义务,被挑选入伍,即为八旗兵。清入关后,八旗兵大都集中于京城内外,其余分在各省驻防,监视和镇压人民。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是与当时女真族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而军事职能渐为突出。以军事组织言,八旗军队与绿营兵共同构成清朝统治全国的工具。以行政机构言,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凡和明朝制度不矛盾的,仍按八旗制度办事,凡有矛盾的地方则加以修改。到雍正时,八旗衙署遂成为专门管理旗民的一般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