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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通过有关国旗的议案

在230年前的今天,1794年1月13日(农历1793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有关国旗的议案。

据记载,在独立战争初期,1777年6月14日,第二次大陆会议正式确认:“美国国旗为红、白二色相间的13条条纹,旗帜的左上角应为兰色,上面有13颗星”。但是,它没有提到红白色应该那个多一条,星的位置又如何排列,又该是几个角的星。因而,从1777年到1795年间,旗帜的式样非常多。有的甚至违反会议决定,如采用红蓝条纹或红、白、蓝条纹的。至于星的形状,有五角形、六角形、七角形甚至八角形的。 1791年和1792年佛蒙特州和肯塔基州先后加入了美国联邦。 1794年l月13日,国会通过决议,在国旗上增加两颗和两条纹以代表这两个州,并规定红白相间的条纹红色的多一条,左上角的星为五角形。美国国歌作者弗朗西斯·斯考特·基在1812年战争中看到了这面旗帜,从而启示他在1818年写出了《星条旗永不落》这首歌。 从此,美国国旗被称为“星条旗”。后来加入联邦的州越来越多,这些新州都要求在国旗上加进代表它们的星和条纹。为确保国旗比例,国会于1818年决定把条纹恢复到原来的13道,并规定,新加入的州,国旗上只增一颗新星,而不增加条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