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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施行《阳光法案》

在31年前的今天,1993年9月1日(农历1993年7月15日),台湾施行《阳光法案》。

1993年8月台湾立法院通过了一个所谓《阳光法案》,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并将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出台后,海外传媒多有评说。香港《快报》在其社评“向腐败、贪污的黑暗政治说再见!”中说:“这是近百年来中国人社会首次出现廉能政治的重要契机,值得大书特书。”

据有关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支薪的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和战略顾问、政务官、十职等以上的政府机关首长或相当国营事业的一级主管、校长、少将以上军事首长,乡镇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县市级以上民意代表以及职务特殊有申报必要的人员。这些人应在到职3个月内申报并每年定期申报。此外,上述申报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属申报的范围。

有关评论说,《阳光法案》终于出笼,这是台湾民意的胜利,台湾执政当局不满意也要被迫接受。1949年,国民党政权崩溃,腐败贪污的政风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国民党迁台之后,“威权统治”并未使贪渎之风有所收敛;近年来,台湾经济高速发展,民主政治亦露曙光,然而,仍不过是由“威权政治”过渡到“金权政治”,官商勾结的情况已到了神人共愤的地步。

现在,这部包括“强制申报”、“强制公开”(所申报财产定期刊登公报)、“强制信托”(所申报财产由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办管理)的《阳光法案》,终于为民众对廉政的期盼带来了一线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