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歌赋>历史上的今天>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在7年前的今天,2017年8月31日(农历2017年7月10日),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2017年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之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

医院声明发布后,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家属,称“家属害死了产妇”,甚至已经有人往“婆媳大战”的狗血方面去诱导舆论。

应该说,事件本身比较复杂,并不是因为手术延误直接导致产妇死亡,是产妇在产房里跳楼自杀,这使得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复杂。

而另据媒体报道,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接受采访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这使得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相关责任认定,有待依据进一步的事实调查。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

还记得十年前的李丽云事件吗

产妇到底是因为什么跳楼的?因为难以忍受疼痛,还是因为其他精神性的原因?这应该由警方和卫生部门做出调查。至少可以说,在由医护人员严格监控下的病房,居然会发生产妇跳楼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实,案件的本身争议点在于,产妇做剖宫手术,是否必须要家属签字?这也是医院的老大难问题了。早在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丈夫”(事后查明为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当时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一直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

当年,李丽云事件就引发了全社会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制度的全面反思。

▲2009年7月17日,“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开庭,死者李丽云的家人在法庭上哭泣。图片据新京报

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个规定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个法律规定的依据是,在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选择权之间,生命权、健康权高于其他权利。特殊紧急情况下,不必取得病患同意,更别提家属签字了。

“家属签字”制度旨在满足知情同意权

事实上,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规定都明确了,病人对自己的身体有处分权,这个权利不属于家属。“家属签字”制度本身,是在满足病患及家属知情同意权。

2010年新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再次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但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是存在认识误区,真以为签字就是“生死状”,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

▲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内容。 图据微博截图

其实,签字本身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签字也是证明院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披露相关治疗的风险的重要证据。

总之,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

就像一些医疗专业律师所说,《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这么多年了,卫生系统内部培训也反复强调,但还是有不少医院按老黄历办事,机械地要求必须取得家属签字,否则就不实施手术;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误病情,反而给院方惹上了麻烦。

因果不明前,不要急着站队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若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是否构成延误治疗?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一切没有查明之前,不要急着站队。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取得家属的签字实施手术,医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十年前“李丽云”悲剧换来的社会进步,希望个别医院不要机械执行签字制度。

另外,家属也必须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固执偏执;对于医院“犯险”做出紧急医疗措施,社会应多一些宽容。